来源 |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
代理律师 | 王怡
一、案情背景:多年婚姻后的离婚诉讼与财产争议
当事人林女士(化名)与丈夫周某(化名)的婚姻,在周某因诈骗罪入狱后出现重大变化。在周某经历一审、二审、发回重审、再审等漫长诉讼期间,林女士曾为丈夫寻找减刑途径,并主动退赔了180万元。
周某服刑12年后刑满释放。出狱后,林女士提起离婚诉讼。周某则在诉讼中提出多项财产分割主张,包括要求分割女方名下房产及存款,以及要求分割登记在林女士母亲名下的房产,索赔金额合计约600万元。
二、庭审焦点:案外人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?
在庭审中,周某主张登记在林女士母亲名下的房产系其出资购买,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王怡律师指出,该房产产权登记在案外人(林女士母亲)名下,不属于林女士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,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依法无权处理。
法院当庭明确支持该观点,表示不予处理案外人名下的财产。对于周某提出的其他财产分割要求,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,就财产性质及归属进行了说明。
三、案件结果:排除案外人财产风险,争取调解缓冲期
庭审结束后,法院对案件处理范围作出明确判断:仅对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理,排除案外人财产被纳入分割范围。同时,法院给予双方2个月的调解期间,为后续协商提供了时间。
四、相关法律知识:离婚财产分割中案外人财产的认定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,夫妻共同财产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且需属于夫妻双方名下或双方共同共有。对于登记在案外人(如一方父母)名下的房产,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实际为夫妻共同出资且存在代持关系,否则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,权利人需另案主张。
本案中,登记在林女士母亲名下的房产,因产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,法院未将其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。
五、说明
婚姻家事案件中,财产性质的认定、债务的隔离、案外人权益的边界等问题较为复杂。本案的处理过程反映了律师在庭审中对财产性质进行说明、对案外人财产边界进行界定的工作方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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